长丰县2017年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捷智通 2020-09-25

长经信﹝2017﹞70号

各乡镇、双凤开发区:

   为认真落实我县2017年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丰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长丰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18日

   长丰县2017年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印发长丰县加快产业发展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2017〕11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承接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申请政策奖补的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方式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和《关于印发长丰县加快产业发展升级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政〔2017〕11号)精神 ,补助项目实行“属地申报、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程序。

1、市、县共同承担奖补项目,按照市级项目申报程序,由乡镇、开发区组织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初审,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2、县内奖补项目,具体由乡镇、开发区组织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负责审核,上报县政府审定。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先申请入库后申报补助,符合市项目入库条件的必须申报合肥市项目库,达不到市入库要求的申报长丰县项目库,列入市项目库的项目将直接纳入县项目库。

4、经评审,固定资产投资新引进类项目补助资金50万元以下、技改扩建类项目10万元以下原则不予补助。

三、申报时间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项目原则每年申报2次,具体时间按照市、县申报通知确定;其它“事后奖补”类项目一般于当年12月下旬申报。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1条: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新引进工业项目

申报条件:①已列入《长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②已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投资70%以上项目。

补助范围: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办公楼、职工住宿楼。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总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5)用地证明复印件(土地证或土地购买合同、厂房租赁合同、项目单位与乡镇(区)签订的投资协议);(6)新引进项目已完成厂房或设备投资的合同、发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7)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审计决算报告;(8)项目纳税证明;(9)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申报程序:1、初审。由项目属地乡镇(区)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真实性进行充分论证,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县经信委。2、评审。县经信委组织相关单位、第三方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资金数额,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3、拨付资金。依据县政府的批复文件,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经信委,经信委组织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2、技改扩建项目

   申报条件:①已列入《长丰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②项目竣工投产并纳税。

补助范围: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等(包括消防、环保投入)。对投资30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5%给予补助(其中单独设备投资的技改项目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以发票时间为准,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下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投资额3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投资项目补助期1年半,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补助期2年。

   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3)企业完税确认表;(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后生产效率提高、成本和用工下降、经济效益提升等具体指标分析);(5)项目发生投资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

   申报流程与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补助相同

 (二)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发展上台阶

   1、新增规上企业、工业企业上台阶

   申报条件:①当年度新增为长丰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②按时填报省经信委云平台相关报表数据;③当年实现产值超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产值达亿元以上的,当年度产值每增加1亿元,给予1万元奖励。④退规企业重新纳入规上企业行列的,不再重复奖励;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企业统计报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申报程序:企业申报,乡镇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县经信委,县经信委会同统计局进行审核。

2、工业发展二十强企业

申报条件:①在我县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依法、合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②按时填报省经信委云平台相关报表数据;③注重环境保护,推进清洁生产,实行节能减排,做到集约、节约发展;④年度产值亿元以上、税收300万元以上;⑤年度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未被一票否决,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申报材料:企业年度产值及增幅、年度缴纳税收及增幅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乡镇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县经信委,县经信委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进行会审,确定20强企业上报县政府表彰。

  (三)政策第5条: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企业创新

申报条件:当年被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新确定安徽精品企业、安徽省质量奖企业、市级品牌示范企业、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安徽省新产品;获得市级质量管理小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认定企业,获得市级“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认定企业;新通过HACCP或ISO22000认证的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认定证书或文件。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2、信息化建设

   申报条件:当年被认定的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新认定为省、市级“数字化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企业;完成“数字化生产线”建设任务的;当年评定的合肥市“互联网+”智慧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认定证书或文件。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3、资质认证奖励

申报条件:当年获得中铁检验认证中心(CRCC)产品认证、国际铁路行业管理体系(IRIS)认证或轨道车辆焊接体系(EN15085)认证的企业。

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③认定证书或文件。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4、中小微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当年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认定证书或文件。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5、鼓励企业走出去

   申报条件:参加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给予参展的特装企业经费补贴。

申报材料:参展文件、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6、支持软件企业发展

申报条件:首次在合肥市设立管理中心、交付中心或研发中心的国内500强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及研发机构。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报告、招商租赁协议、500强企业相关证明等材料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四)政策第9条:支持绿色发展与节能减排

   申报条件:依据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当年新认定的有关绿色发展与节能减排项目。

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报告;2、通过省、市、县认定的相关文件;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理。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初审,报县政府审批。

  (五)政策第10条:推进工业企业分类管理

申报条件:1、诚信经营,按章纳税,参加社会保险,财务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依法、合规报送各类统计报表;2、按时填报省经信委云平台相关报表数据;3、当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行为;4、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属于国家明确规定的产能过剩类企业及国家、省、市、县明文规定的关停类企业;5、当年度缴纳税收A类企业300万元以上、B类企业税收100万元以上;6、经审核后,根据评分分排名确定A类企业30户,B类企业70户(依据长办﹝2015﹞43号)。

   申报材料:企业年度产值、入库税金、所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证明材料,土地证复印件,年度所缴工业用水、用电费用凭证,高管所缴个税明细表(公司高管不超于5名);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上市企业;省专精特新等企业所获证书复印件。

   申报程序:乡镇(区)组织企业申报,县经信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附则

 (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二)本细则由县经信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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